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洗染衣物未达到洗染约定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一次,仍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因洗染造成衣物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消费者损失;无法修复或者丢失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折价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