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