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餐饮、住宿、洗浴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不公平的限制条件,无理拒绝或者歧视消费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