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交付拍摄、冲印成品时,应当交付全部成品和资料,未经约定不得另收费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新拍摄、冲印。造成交付物品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并按交付物品同种型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有特别约定保价的,按特别约定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