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存在的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