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将消费者运抵目的地。因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如实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按原价退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其他解决方式。非因不可抗力使约定无法履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