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