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

(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

(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

(四)活立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