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四)活立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