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