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核发木材运输证的;(二)买卖木材运输证的;(三)对无证或者持无效木材运输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放行的;(四)不按规定扣押木材及运载工具的;(五)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六)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收受贿赂的;(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