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实施。罚没收人的收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