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