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