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装识,出示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