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木材检查站前后100米以外设立木材检查标志。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主动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