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和个人承运木材,应当验明托运人的木材运输证,货证相符方可承运。任何承运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