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