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者发票,并如实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费卡》上填写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姓名。对未出示合法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未按照规定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交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