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财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