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符合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从事自营进出口业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