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