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开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