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投资与经营权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市政工程项目等公益事业投资以及从事山区、海洋综合开发的,享受国家其他企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