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当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照征收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市)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