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