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卫生、医药、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