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已废止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