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