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