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水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