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必须经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回到全文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