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20°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的耕地和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

耕地经营者必须营造农田防护林带,防护林归营造者所有。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