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旗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20°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的耕地和破坏生态环境开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耕地经营者必须营造农田防护林带,防护林归营造者所有。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