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自治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0年。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