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1996年以前,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开垦的土地,符合自治旗规定的有关土地开垦的各项条件的,经处罚和缴纳土地管理费后,可以补办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手续;不符合自治旗土地开垦条件任何一项的,一律还林、还草。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