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森林、草原开垦土地,禁止侵占河滩地。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