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森林、草原开垦土地,禁止侵占河滩地。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