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旗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自治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旗人民政府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自治旗和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土地利用分区;

(四)各类土地利用指标;

(五)城市、村镇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六)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保护耕地、草原和林地的目标与任务;

(七)土地用途管制措施;

(八)实施规划的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