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实行租赁制,交纳年地租,其标准按自治区规定的基准地价执行,国有林场修筑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施所占的土地除外。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