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