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