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