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能源

管理工作。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具备节能专业知识,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节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