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八章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第四十六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未完成节能责任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