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