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定期对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评价,并通报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