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公共机构节能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