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章 公共机构节能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