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民使用高效节能农业机械产品,加强对农户、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和社会其他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优化配置、养护维修、检测等事项的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