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农业节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村省柴节煤灶、节能炕和节能炉等农村节能技术;鼓励、支持发展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保温畜禽舍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农业生产能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