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农村省柴节煤灶、节能炕和节能炉等农村节能技术;鼓励、支持发展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保温畜禽舍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农业生产能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