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节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交通运输营运工具的燃料消耗量符合国家制定的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