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