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系统。对具备利用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现代木结构建筑。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