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等高耗能行业的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