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工业节能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推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等高耗能行业的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