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工业节能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