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生态涵养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分别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